最近,一场“整治直销行业挂靠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展开了,全国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监总局”)的安排部署下,相继印发红头文件,纷纷向“直销挂靠”这一顽疾开炮,势将其全部“歼灭”。
2023年1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沈阳召开“调研治理直销企业挂靠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各省市监部门就挂靠问题进行了讨论。
2024年01月08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沈阳市直销企业合规经营提醒告诫函》,严禁直销企业从事违规挂靠经营行为,严禁直销企业从事将直销经营许可证出借、出租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01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挂靠经营行为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重点梳理、排查自2021年以来是否存在和其他公司、团队、经销商等主体以“挂靠”的方式合作设立公司、成立事业部、直销系统开展违规经营,允许挂靠方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违法直销和传销。与此同时,浙江省召开“直销行业挂靠行为排查整治动员部署会”,辽宁省下发《关于加强对在辽直销企业提醒告诫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主要告诫企业挂靠的合规管理。
2024年03月0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主办召开了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3•15圆桌座谈会。62家直销企业签署承诺书,并一致表示:坚决杜绝和抵制传销、挂靠等违法行为。
2024年03月08日,江苏省仪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直销行业挂靠行为排查整治行动,对全市13家直销企业经销商进行全覆盖检查。
2024年03月12日,天津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直销企业召开座谈会,开展直销行业挂靠行为排查整治的相关工作。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直销行业挂靠行为排查整治工作。
2024年03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要点》的通知开展直销行业挂靠行为排查整治,继续落实直销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积极查处行业内的严重违法行为。
2024年03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直销企业座谈会,参会企业一致表示,坚决杜绝和抵制传销、挂靠等违法行为。
2024年03月2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直销企业座谈会,会议要求加强直销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直销挂靠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
2024年03月22日,湖南召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会议,强调要在全省范围开展打击传销与直销企业涉传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整治直销行业挂靠。......
想必,接下来还会有更多的市场监管部门加入到此次“直销挂靠”的围剿行动中。
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苦“挂靠”已久矣!
日前,国家市监总局价监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在此项通知中,“直销挂靠”被描述成了危害行业健康发展的顽疾。
何为“顽疾”?顽固的疾病,很难攻克,但是治疗过程不会很久。这也说明了,国家市监总局在意识到“挂靠”行为的危害性后,势将其彻底铲除的决心。
为什么说是“顽疾”?说到“挂靠”一词,据公开信息显示,行业监管机构对直销行业所谓的合作关系(即:挂靠行为)是否合规合法的表态,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当时的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在回复公众留言就表示,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同时,直销监管局还特别强调,不管直销企业和其他企业是合作关系还是什么关系,合作方或关联方都不能借用直销牌照从事直销经营,违者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而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可谓是打击“直销挂靠”的元年。国家市监总局曾在4月份一个月里连发7号、8号、9号三份文件。其中,2018年4月8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国市监竞争(201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使用了“挂靠”这一概念。此前,无论是在《直销管理条例》还是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各类政策法规中,都没有明确提出“挂靠”这一概念。
该《意见》就加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是首次明文要求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
时隔半个月,4月24日,国家市监总局办公厅又发布了【市监竞争(2018)9号】文件《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度提及直销企业的挂靠行为,并要求重点查处4个方面的问题。
1.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该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2.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3.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
4.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当时《意见》和《通知》一出,在整个直销圈引发了极大地震动,这是国家市监总局首次对“直销挂靠”进行全面动刀,全国的市监部门也立即响应,随即全国上下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讨伐”专项行动。
然而,效果究竟怎么样呢?时至今日,“挂靠”现象仍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暂停直销牌照申请以来,寻租挂靠的行为更是愈演愈烈,这种违法行为反而一度还成为了“挂靠”企业(团队)公开炫耀的资本。
时隔3年后的2021年9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核查直销企业以合作形式变相转让直销经营许可问题的通知》,表示部分直销企业通过挂靠、转让股权、相互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与其他企业合作,涉嫌变相转让直销经营许可并导致非直销企业未经批准开展直销活动。其中,安永、天福天美仕等4家公司被“点名”要求核查。
国家三令五申严禁“挂靠”,企业为何频频顶风作案?
诚然,“直销挂靠”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了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就在国家三令五申的禁令之下,各地市监部门的严厉打击之下,仍然还有不少企业、团队或个人通过各种挂靠合作手段,打着直销企业的幌子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很多直销企业明知搞挂靠不合法却依然有恃无恐。因为,一旦出了问题,直销企业为了自保就会单方面发布声明,立马与其撇清关系,把违法违规的皮球踢给合作挂靠方,以此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处罚。长此以往,这种“借鸡下蛋”的方式造成了有效监管的缺乏,从而让“挂靠”行为理所当然的成为了传销、资金盘、非法集资等的“保护伞”。
另外,由于挂靠行为截止到目前还鲜有被查处,不少人的侥幸心理极度膨胀,也就助长了挂靠之风盛行。同时,还有一些所谓的“行业专家”鼓吹:挂靠是行业发展趋势、是资源互补,是行业发展的助推器。从而游走在直销企业和非拿牌企业之间极力撺掇,成为违法违规的帮凶。
众所周知,“直销牌照”是直销企业合法化的标志!自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直销至今已历经了十八年的发展,面对庞大的直销市场,目前商务部网站公示的获牌直销企业才只有88家(之前为91家,后来雅芳和好当家主动退出、权健被除名)。
稀缺,更显得直销牌照的珍贵。所以,对于那些想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却又未获牌的企业,面对严格的申牌程序和漫长的审批时间,不少拿牌企业就或明或暗地操作起“牌照生意”,为我国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埋下了很多“地雷”。
对此,国家市监总局意识到“挂靠”问题的严重性,再不出重手加以查处和打击,久而久之就会成为危害整个直销行业生态的“毒瘤”。
去年底,在沈阳召开了“调研治理直销企业挂靠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随后下发了《关于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今年3月初又在北京召集直销企业开了一场近几年来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集中性会议,62家直销企业郑重承诺:坚决抵制挂靠经营。
这一连串的密集动作,说明国家市监总局势将“直销挂靠”行为彻底铲除的决心,不仅要在源头上给直销企业立规矩、划红线,更是对挂靠公司进行无差别的打击。
同时,给那些搞挂靠的直销企业和非直销企业、团队以严厉警告:做直销,最起码的底线就是要遵循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坚持底线思维,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更不能越红线一步,否则就是自寻死路。
到底什么才是直销挂靠行为?直销挂靠行为都有哪些特征?如何核实直销挂靠违法行为?怎么处理已核实的挂靠行为?专项整治要达到怎样的目的?如何确保治理行动取得效果?
根据年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为了方便阅读,小编作了一个系统的梳理。
到底什么才是直销挂靠行为?——直销企业出租出借“直销牌照”非法牟利
直销挂靠行为是指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团队、经销商等主体(以下简称挂靠方)通过合作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事业部、直销系统等方式进行挂靠经营,允许挂靠方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直销企业以收管理费等费用牟利的行为。
关于上述问题,也就是能否通过与直销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直销?其实,除了2012年当时的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在回复公众留言时就强调过以外,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官方网站上也很早就给出了非常明确并且肯定的权威答复:不能。
对此,商务部的权威回复是: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从事直销经营必须经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将被依法查处。根据《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即直销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别企业或团队打着与直销企业合作的名义从事直销,属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是违法经营行为,工商、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直销挂靠行为都有哪些特征?——双方各玩各的,拿牌直销企业只收钱不管理
一是挂靠方“借壳上市”,挂靠方没有直销经营资格,以被挂靠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二是被挂靠直销企业“有名无实”,不参与挂靠方具体项目的经营管理。
三是挂靠方“自负盈亏”,挂靠方自行设计奖励制度、组织人员、筹集资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事实上的独立直销组织。
四是被挂靠直销企业“坐地抽成”,按固定数额或者固定比例收取挂靠费用。
为啥大力整治直销挂靠行为?——严重冲击直销经营许可制度,扰乱市场秩序
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知法犯法,为了扩大销售业绩、收取管理费等牟利目的,与一些销售团队、销售企业等主体以开展合作为名,行挂靠经营之实,允许或默许挂靠团队、企业以被挂靠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经营,甚至进行传销活动,严重冲击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许可制度,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
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5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彻底整治自2019年以来直销行业的挂靠违法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举报和投诉、日常监管、网络巡查监测、信访接待、官方网站公众留言、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各受媒体的新闻报道、“双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总局转办或者交办的函件等途径广泛收集直销挂靠行为线索,并进一步桥理筛查,排查出有价值的线索。
如何核实直销挂靠违法行为?——穿透式执法检查,核查一切关联信息
一是收集分公司、关联公司注册登记情况,核查直销企业高管人员以及直销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相关事业部、直销系统的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查看其是否有在其他企业特别是在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企业交叉任职的情况;
二是对与直销企业存在高管交叉任职的合作方、关联方进行穿透式执法检查,收集相关合作协议、交易往来票据等材料,调查核实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三是查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个税代理平台等直销企业的金融和财税合作机构,及其合作方式和业务流程,查询直销企业及其合作方、关联方、参与人员的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账户等信息,严查“奖金支付出口”和“销售收款入口”,分析资金交易流水;
四是核查自有产品销售收入和非自有产品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对非自有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五是提取鉴定涉嫌违法挂靠经营的企业服务器数据,分析锁定会员表、收款账户、骨干账户、组织者、网头、参与人员构成、人员分布、层级关系、订单记录、发货记录、提现记录、奖金金额、拨比以及奖金制度等证据。
怎么处理已核实的挂靠行为?——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整改的依法整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排查治理行动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把执法办案作为直销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办案件,震慑违法行为,促进直销企业规范经营。
1、对于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企业自身处理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有关问题经执法机关查实后仍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严肃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实查找问题,切实进行整改的不涉传的挂靠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必立案查处的直销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规整改。
3、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照办案程序和证据要求进行案件查办,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对挂靠方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按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查处。
对挂靠方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经营许可证影响力从事传销的,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按组织策划传销进行查处。
对于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同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8号)有关规定,追究涉事直销企业的相关违法责任。
专项整治要达到怎样的目的?——严惩一批不良企业,清除行业隐患和顽疾
通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直销挂靠行为,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经营等违法行为,清除危害行业健康发展的隐患和顽疾,引导直销企业敬畏、尊重法律。通过专项排查治理,重点排查一批线索,集中查处一批案件,严厉惩处一批不良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维护良好的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行业高质量发展。
如何确保治理行动取得效果?——全国一盘棋,多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
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全系统一条线”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于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案件要认真执行,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部分省区、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在直销监管中建立的区域性的协作机制的作用,实现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一致行动、联合执法,形成信息共享、高效统一的执法合力。
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执法协作机制。建立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于涉及人员众多、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立案查处前要制定预案,进行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防止出现导致社情不稳定的情况。在发现群体性事件隐患或苗头时,应及早处置,防止扩大升级。在具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稳妥方式应对、化解,妥善处置事件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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