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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汇局23条举措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文章来源:上海无痛人流医院 2024-02-06

(原标题:央行、外汇局23条举措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

《通知》指出,要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提出的具体支持举措涵盖物流、产业链、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民营企业、消费等多个重点领域。

央行靠前发力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截至4月中旬已上缴6000亿元,主要用于留抵退税和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相当于投放基础货币6000亿元,和全面降准0.25个百分点基本相当。从全年看,央行将总计上缴11000多亿元结存利润,缴款进度靠前发力,视退税需要及时拨付,与其他货币政策操作相互配合,有力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与此同时,加大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和两项减碳工具,加快1000亿元再贷款投放交通物流领域,创设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和400亿元普惠养老再贷款,预计带动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多增1万亿元。

加大对疫情受困

行业、群体金融支持

在支持受困主体纾困方面,《通知》从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6条有针对性的举措。

《通知》提出,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在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方面,《通知》围绕粮食安全、能源供应、物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政府投资、民营企业、房地产金融、平台企业、新市民群体等出台9条具体举措,针对当前经济发展堵点、痛点“对症下药”。

例如,为畅通物流航运,《通知》提出,金融机构要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为加大对有效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通知》明确,要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

在房地产金融政策上,一方面,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针对房企的金融支持,《通知》明确,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

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

《通知》出台的23条政策举措中,有6条涉及外汇金融服务措施,涵盖简化外贸企业结算手续、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企业汇率管理水平、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优化外汇业务服务等方面。

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扩大到全国,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为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这也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次纳入试点范围。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此外,为提升投资者跨境投融资便利度,《通知》提出,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统一准入标准,简化入市流程,完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资金管理。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管理,熊猫债发行主体境内关联企业可按实需原则借用相关熊猫债资金。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办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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