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收紧
9月的第一天,化妆品行业迎来一波新法规的正式实施。重点从电商、儿童化妆品和包装三大领域,对化妆品产业的规范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全新要求。
需要提醒各企业注意的是,之前很多能“过去”的行为,从今年开始很可能将“过不去”了。
电商监管收紧,平台对商家有监管义务
今年4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化妆品在电商渠道的销售监管明显收紧。
该《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像天猫、淘宝、抖音这样的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电商平台需要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
其中包括,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除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还需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在各省市药监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解读中,明确指出此次《办法》遵循的原则及思路中,有一条是加大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得以平台治理的手段代替监管部门行政管理措施,仅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一删了之”。
截图自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平台应当立即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一时间控制风险。对于涉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平台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后,还应当将违法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电商平台没有尽到以上管理责任也将被视为是“失职”行为。
那么,该法规的实施对哪些群体影响最大呢?
首先,是电商平台。
过往,一部分电商平台以只是平台上商家的技术服务商为由,拒绝履行对平台上商家经营行为的管理责任。新规实施后,平台的管理责任被彻底压实。线上各种第三方店铺,将不再是藏污纳垢之地。
其次,一些不合规的代购店铺及个人店铺将很难生存。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而在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存在很多个人买手店及代购店,这类店铺往往在进货渠道等方面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若按照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必然不能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事实上,不带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都可以称得上是不合规的进口品。”一位经营进口品买手店的店主表示,这次法规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按照《办法》的检查流程,许多进口代购都不能符合规范。
最后,微商品牌及微商渠道将再次洗牌。
根据《办法》所指出的监督范围,即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网络经营、提供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这意味着,在朋友圈发广告借助微信平台进行产品销售的“微商”也在监管范围。这意味着之前存在很大灰色空间的微商渠道,无论是在宣传还是在销售环节,都将面临全面正规化的要求,微商渠道将彻底洗牌。
“这对于品牌方来说其实是一件好事。”湖北省美容化妆品商会会长陈出新表示,现在一些电商平台上的个人店铺将化妆品当成“农产品”来卖,以逃避监管。品牌方看到自己的产品在别的平台店铺卖,却找不到责任主体。平台方也以各种理由搪塞品牌方追责。如今《办法》执行下来,就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溯源体系,总体来说有助于电商渠道的健康发展。
《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实施,要求全方位提升
8月31日,为规范和指导儿童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保障儿童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制定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截图自中国食品药品鉴定研究院
《指导原则》对“儿童化妆品”做了明确界定,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是否属于“儿童化妆品”,将主要依据产品标签宣称以及使用人群进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产品标签中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都应当遵循儿童化妆品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另外,《指导原则》还对儿童化妆品的原料使用作出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此外,申报类别为“防晒类”的儿童化妆品,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防晒类化妆品的要求,产品配方中应当填报有明确的防晒剂。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含有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在配方备注栏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推进剂应当符合化妆品原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对近期颇受争议的儿童防晒喷雾,《指导原则》中明确写出,不建议儿童使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如必须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吸入风险,在使用方法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避免吸入”等类似警示用语。
《指导原则》还对儿童化妆品微生物和理化指标作出要求,应考虑不同年龄范围儿童皮肤的生理特点以及使用方式,设定科学、合理的指标范围,鼓励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执行的标准。
原则上,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驻留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7.5(含4.5以及7.5);淋洗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8.5(含4.5以及8.5)。
若考虑特定使用部位的生理特点(如婴幼儿尿布区)、产品属性以及原料稳定性等因素,设定pH范围属于下述任意一种情形时,应当提供科学合理解释,并进行充分安全评估:(1)设定pH值范围下限≥3.5但<4.5的;(2)驻留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7.5但≤10.5的;(3)淋洗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8.5但≤10.5。
“其实现在很多儿童化妆品企业有些焦虑。”陈出新表示,《指导原则》的出台无疑对儿童化妆品的要求直接上了一个台阶。例如对pH值的要求其实是比较严苛的,因为含氧化锌的一些产品,氧化锌本身就是碱性的,pH值可能要达到9左右,而新规要求儿童化妆品pH值不超过8.5甚至7.5,这就给儿童化妆品的开发带来了新的技术挑战。同时,之前一些合规的老产品,按照新标准可能也不符合要求了。
“《指导原则》要求一些产品pH值超标时,应当提供科学合理解释,并进行充分安全评估,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如何进行科学解释及安全评估,企业并不是清楚该如何具体执行,所以这一块还需进一步细化指导。”陈出新说。
化妆品包装要“瘦身”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9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从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等方面,对化妆品的包装提出了要求,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将不允许生产、销售和进口。其中对化妆品包装的要求是不能超过四层。并且要求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新国标对“空隙率”的规定最为仔细。不仅按照单件产品的净含量作了详细要求,还对不同商品规定了“必要空间系数”(K值)。根据对应的参数,可以明确计算出包装的最大允许体积。
根据标准要求,最低的浴盐类、气雾剂类、牙膏类的产品k值都不能超过5.0,最高的眼线液、唇部用品、蜡基类的k值不能超过20.0。而至少含粉饼、腮红、眼影,且含10个以上产品(不同色号按多个产品计)的化妆品套盒k值取60.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也于昨日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问答。“问答”显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所有食品(含散装食品)和化妆品的销售包装都适用于本标准。
“问答”指出,面膜类化妆品商品类别可根据其内装物状态选择一般液态单元或膏霜乳液单元,其k值为9。
截图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国家可能也意识到这个规定企业实行起来有困难,所以给了两年的缓冲期。”一位从事化妆品包材相关行业的人士表示。
而新规的实施,整体上对“套盒”尤其是具有礼品性质的“套盒”影响较大。
例如,某含有100ml水+90ml洁面+50ml面霜+30ml精华的护肤套盒,根据新国标其包装空隙率应该小于等于30%,K值为9。根据计算公式可以得出,该套盒的最大允许包装的体积不能超过3471立方厘米(约为30cm*15cm*7cm)。
上述从业人员表示,许多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套盒等产品的核心用途是送礼,新规定实行之后,许多产品的包装将变得相对紧凑,和中国人传统认知中的“大气”“美观”会产生差距。
尽管新法规的实施会或多或少对产业现状造成冲击和改变,很多企业甚至会一时之间难以适应,但立法本身也是推动化妆品产业整体高质量发展的一部分。这些新法规的实施也意味着化妆品行业正在迎来一个更高质量、更高要求的发展新阶段。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未来迹”(ID:F-beauty0312),作者:巫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