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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号多用”首罚来了,事关药企贴牌

文章来源:上海无痛人流医院 2023-07-07

  日前,中国食品药品网发布消息,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召开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消息甫一发出,便引发行业震动,余波还未散去,相关处罚便来了。

  6月2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化妆品企业因“一号多用”而被罚的典型案例。据披露,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品硬生物)在其生产的“韩鹭氨基酸洗发水”包装容器上标注了“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字样,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被罚没共计1.6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观察》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擦边南京同仁堂、北京同仁堂、仁和药业、修正等知名药企的化妆品比比皆是,电商平台上更是泛滥成灾。如今该公司被罚,无疑给这类产品的套证乱象敲响了警钟。

  标注“南京同仁堂”被罚1.5万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品硬生物于2022年10月24日生产“韩鹭氨基酸洗发水”(批号:PY221019A)982盒,于2022年12月19日生产“韩鹭氨基酸洗发水”(批号:PY221213C)976盒,上述化妆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均印有“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字样。

  2022年7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下称《解答(五)》)明确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依据《解答(五)》,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品硬生物作为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化妆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字样,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化妆品是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

  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218元,罚款1.5万元。

  《化妆品观察》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发现,成立于2019年7月8日的品硬生物备案了多款化妆品,其中,“韩鹭氨基酸洗发水”备案于2022年4月29日,其“产品包装”显示标签标注有“韩鹭”以及“绿金家园”,并对后者作出了解释说明“注:绿金家园为企业logo无具体含义”,但备案包装上并未标注任何“南京同仁堂”相关字样。

  “这是典型的‘一号多用’现象,撞到枪口上了。”某业内资深人士指出,涉案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南京同仁堂”,属于“一号多商标”的违法情形。

  而监管层开展的“一号多用”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对象就包括“一号多商标”以及“一号多名称”、“一号多主体”三种违法情形。

  化妆品傍药企行不通了

  事实上,上述擦边“南京同仁堂”被处罚只是冰山一角。《化妆品观察》搜索发现,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以及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傍北京同仁堂、仁和药业、修正、白云山、协和等知名药企的化妆品套证乱象,比比皆是。

  以淘宝为例,《化妆品观察》以“南京同仁堂”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相关美妆产品近7500款。其中,一款“南京同仁堂韩某美白祛斑霜”,网页商品介绍显示其注册证号为国妆特字G2015XXXX。但在淘宝网上,该注册证号对应的产品,还有“云南本草韩某美白祛斑霜”“药都仁和韩某美白祛斑霜”。而国家药监局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平台显示,该注册证号对应的产品注册名为“韩某美白祛斑霜”,注册人、生产厂家均为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同一个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5XXXX)、同一款产品(“韩某美白祛斑霜”),贴了三个药企商标——“南京同仁堂”、“云南本草”、“药都仁和”。

  行业资深产品经理郭晓峰表示,药企贴牌化妆品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尤其是直播电商平台,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源于大众对知名国货药企科研实力和质量的信任,导致化妆品通过贴药企的标以抬高身价;另一方面,这种“一号多标”行为,是一种打擦边球的“套证”行为,一直以来并没有法规进行明文禁止,“但从目前监管精神来看,这种贴牌方式面临新的挑战”。

  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指出,虽然法规并未禁止同一商品使用“多商标”,但是需以合规为前提,正如上述案例的“双商标”行为,会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是知名药企,“这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的”。

  他强调,此次国家药监局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专项检查工作,引发行业高度关注,正说明了这种套证行为在行业很常见,“一证一标,包括贴知名药企的标在内,这种化妆品‘多标’‘套证’行为,今后行不通了”。

  注意!法规解答文章成处罚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的品硬生物,是依据《解答(五)》的规定,被判定标签标注了“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而被罚。而这,是《解答(五)》首次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处罚依据。

  “将法规以外的解答文章作为处罚依据并不常见。”李锦聪指出,新规体系庞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存在未明文禁止的“漏洞”,有些人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显然,“监管层正在查漏补缺,严守安全底线”。

  据《化妆品观察》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广州市监局等监管层,共发布了《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等约50份解答文件,针对化妆品企业在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中实际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分析。

  某业内资深法规人表示,监管层正在通过法规解答文章,扩充对法律责任和违法事由的规定,使违法事实的判定有法可依,“法规趋严,企业切勿再抱有侥幸心理”。

  而就在今天,作为化妆品产业大省,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召开了全省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全面启动专项检查工作。“整个广州企业老板都睡不好了”“自查自纠迫在眉睫”,多位业内人士如是感叹。

  在李锦聪看来,行业从早期非法添加违法行为居多,新规以后违法行为逐渐减少,但标签不合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在这方面问题处理有待加强,“化妆品永远都是以‘安全’为基础,以‘规范’走向高质量发展”。

  他建议,这次“一号多用”专项检查工作,相关企业应重视起来,下架停止销售存在“一号多用”的商品,“不要认为‘风浪越大鱼越贵’,最后会发现,‘小丑竟是自己’”。

  某企业负责人则提醒,各经营主体,尤其是电商平台,也应根据有关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准入门槛,并对平台内经营的产品展开自查自纠,清退涉嫌套证、一证多标等违法行为的产品,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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